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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300号

原告李昌东、王素丽诉被告陕西文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鹤大高速项目ZT20标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昌东,王素丽,陕西文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鹤大高速项目ZT20标段项目经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300号

原告:李昌东,男,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王素丽,女,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陕西文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雄,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鹤大高速项目ZT20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通化县。

负责人:雷阳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东、王素丽诉被告陕西文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鹤大高速项目ZT20标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昌东、王素丽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东、王素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昌东、王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昌东、王素丽负担。

审判员 郝 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