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任如平,个体。被执行人任兵兵,个体。任如平与任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1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兵兵向申请执行人任如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任兵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任兵兵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任如平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如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