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779号

任如平与任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如平,任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任如平,个体。被执行人任兵兵,个体。任如平与任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1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兵兵向申请执行人任如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任兵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任兵兵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任如平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如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