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960号罪犯刘三毛,男,汉族,1981年0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肇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三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1月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刘三毛曾减刑四次共六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刘三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刘三毛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三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表扬1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刘三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三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期限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