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1民初114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男,汉族。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