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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1民初114号

姚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1民初114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男,汉族。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