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842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井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34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包括井某某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经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