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1226号

定边某钢结构公司与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边县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经营者牛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材料款138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当庭偿还68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00元,其余部分于2016年8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