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14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万某某。被告吴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万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万某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