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801号罪犯吴承刚,男,侗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温永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承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罪犯吴承刚曾减刑一次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吴承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吴承刚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承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7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吴承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承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期限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