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宗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宗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下欠部分因被执行人马某、马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找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宗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马某、马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