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金执字第000582号
申请执行人:陈久舟,
被执行人:韦琪,
被执行人:葛家兵,
被执行人:六安市铭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铭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茂春
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