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052号原告罗某,女,壮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郑惠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慕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