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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471号

姜本义与郑丙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本义,郑丙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姜本义。被执行人郑丙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本义与被执行人郑丙池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即商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