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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276—1号

吴成芝与岳绍忠、王立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成芝,岳绍忠,王立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76—1号申请人吴成芝。被执行人岳绍忠。被执行人王立芹。关于吴成芝申请执行岳绍忠、王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绍忠、王立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