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926号罪犯XXX,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X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2007年3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XXX曾减刑二次共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XXX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8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期限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