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289号原告邵春枝,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楚火,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欧耀清,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枝与被告黄冈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冈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春枝对被告黄冈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