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脱某。被执行人齐某某。申请执行人脱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依据(2015)定法执字第0043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西正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28482948350XXXXXX)。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划拨款项时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