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特14号

申请人朱振华要求宣告熊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特14号申请人朱某某,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某甲,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申请人朱某某要求宣告熊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某称其母熊燕于2007年4月离家在外一直与家人无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熊燕失踪。经查,熊燕,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朱某某之母,于2007年4月离家外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4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熊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熊燕失踪已满三年,经利害关系人朱某某申请,本院发出寻找熊燕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燕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熊燕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朱某某为失踪人熊燕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蒋翠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