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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1328号

佛山市高明区高协商行与罗国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高协商行,罗国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协商行,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经营者:叶世宗。被执行人罗国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7315。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协商行与被执行人罗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罗国雄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高协商行货款179302元,并定于2016年6月25日前支付60000元;2016年7月25日前支付60000元;2016年8月25日前支付59302元。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案的执行费26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132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小年

审 判 员  刘卫华

代理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简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