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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79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李玉刚、乔海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李玉刚,乔海梅,刘忠虎,石真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住址地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纪风力,系该××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成建强。被执行人李玉刚。被执行人乔海梅。被执行人刘忠虎。被执行人石真晓。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李玉刚、乔海梅、刘忠虎、石真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28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2956.53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95%计算,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