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住址地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纪风力,系该××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成建强。被执行人李玉刚。被执行人乔海梅。被执行人刘忠虎。被执行人石真晓。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李玉刚、乔海梅、刘忠虎、石真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28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2956.53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95%计算,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