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276号罪犯刘南平,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合作市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2013年4月2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州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南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南平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1月2日(2014)甘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言行。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分配,服从管理,完成生产任务,质量达到标准,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南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刘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南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至2036年1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王 烨
代理
审判员 杨 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鸿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