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牛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牛某水泥款588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牛某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下落或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