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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616-1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路,冯振,李天文,李柏,李良,王义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616-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路,男,汉族,农民,现在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冯振,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天文,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柏,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义,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天文、李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YY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天文、李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YYXXXXXXXXXXX的存款Y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060502ZZZZ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天文、李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YYXXXXXXXXXXX。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