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616-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路,男,汉族,农民,现在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冯振,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天文,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柏,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义,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天文、李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YY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天文、李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YYXXXXXXXXXXX的存款Y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060502ZZZZ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天文、李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6229760XXXXXXXXXXXXX/622976YYXXXXXXXXXXX。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