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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1196号

黎某与麦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某,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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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6926。被执行人麦某,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6918。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麦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麦某自愿从2015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黎某,直至儿子麦倬熙年满18岁。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119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小年

审 判 员  刘卫华

代理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简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