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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1247号

谭华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华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247号移交执行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华雄,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37。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关于被执行人谭华雄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谭华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移交执行。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124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小年

审 判 员  刘卫华

代理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简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