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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5991号

温永祥与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永祥,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991号申请执行人温永祥。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廖华芬,该××执行董事。

原告温永祥与被告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永祥劳动报酬1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温永祥,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永祥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7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温永祥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现该房地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若需对以上房地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温永祥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评估移送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苏州佳庆油脂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钮晓丰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