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06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雪未,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成岗。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5)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3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5)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九吉乡王马庄村村南306平方米建设用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0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西九吉乡王马庄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河国土执罚决(2015)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的执行申请应于诉讼和复议期满后三个月内即2016年3月22日前提出,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显然超出了法定申请期限,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河国土执罚决(2015)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晓声
审判员 张富荣
审判员 冯素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建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