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248号移交执行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英健,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身份证号码:×××8514。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关于被执行人曹英健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曹英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移交执行。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124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小年
审 判 员 刘卫华
代理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简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