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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818号

魏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400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私下与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兑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准允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