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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202号

西吉县盛华建筑租赁中心与张团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吉县盛华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张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盛华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朱华,系该公司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张团斌,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静宁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吉县盛华建筑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团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团斌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