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肖运东。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法定代表人戚兆群,公司总经理。肖运东与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工资待遇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淮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29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肖运东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6日期间的工资51666元。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没有房产及土地登记,其公司搅拌站已抵押给银行,其公司名下的苏H号车辆已被注销,目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6年7月18日将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在告知书内载明了申请执行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的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29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蓉
审 判 员 王海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四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