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乙,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丙,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丁,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戊,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己,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某甲与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等遗产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3日通过执行和解方式执结。执 行 员 欧阳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彭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