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郭俊伟,无业。被执行人崔志强。被执行人田华。本院在执行郭俊伟与被执行人崔志强、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400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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