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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803号

郭俊伟与崔志强、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俊伟,崔志强,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郭俊伟,无业。被执行人崔志强。被执行人田华。本院在执行郭俊伟与被执行人崔志强、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400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XX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