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恢408号

孙孝友与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孝友,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孙孝友。被执行人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湘江二路南。法定代表人杜瑞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孝友与被执行人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