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00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强,个体。被执行人张征兵,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姬改梅,约34岁,系张征兵妻子。被执行人钟开伟(钟开卫),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飞,无固定职业。关于刘强与张征兵、姬改梅、钟开伟、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征兵、姬改梅、钟开伟、李飞向申请执行人刘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1月4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60元、执行费16540元,但被执行人张征兵、姬改梅、钟开伟、李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飞所有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K×××××7,暂时难以处置,且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00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