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764-3号申请执行人孙昊。被执行人孙国宁。申请执行人孙昊与被执行人孙国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19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