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267号
原告:王瑾。
委托代理人:李刚,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亿旺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明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慧,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瑾与被告乌鲁木齐亿旺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瑾。
审 判 长 陈新
人民陪审员 宋峰
人民陪审员 兰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