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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1010号

孙霞与沈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霞,沈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孙霞。被执行人沈山。孙霞与沈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沈山归还孙霞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唐胜荣

审判员  沈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