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高贺喜,农民。被执行人高雄,个体。被执行人乔改丽,个体。高贺喜与高雄、乔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高雄、乔改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雄、乔改丽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高贺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本金为9万元的利息以及从2015年9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金为7万元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4660元。但被执行人高雄、乔改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贺喜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贺喜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高雄、乔改丽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