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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27号

定边某钢结构公司与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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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经营者牛月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材料款74830元及案件受理费83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科技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或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