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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039号

杨宏飞与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宏飞,高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杨宏飞,农民。被执行人高建梅,农民。杨宏飞与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梅向申请执行人杨宏飞杨宏飞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年支付,每年3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高建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高建梅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杨宏飞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宏飞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