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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672号

余小江与贺秀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小江,贺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余小江,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贺秀兰,女,1941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五民一初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贺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秀兰的合法收入及银行存款68118.88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天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