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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540号

陈纪忠与杨虎成、张慧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纪忠,杨虎成,张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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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40号申请人陈纪忠。被执行人杨虎成。被执行人张慧娟,系杨虎成之妻。本院在执行陈纪忠与被执行人杨虎成,张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己生效的(2016)陕0326民初字1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虎成,张慧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陈纪忠于2016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诉讼费492.50元、执行费207元,共计20699.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虎成,张慧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虎成,张慧娟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案款20000元及诉讼费,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字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华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