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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336号

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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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3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白 小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永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