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3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白 小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永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