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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822号

李生欣与张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生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欣,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小东关北夹后。李生欣申请张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02民初1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生欣于2016-6-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02民初132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李东红执行员  任远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