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718号原告郑志锦。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杰。
原告郑志锦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志锦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郑志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郑志锦负担。
审判员 周建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