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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718号

郑志锦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志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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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718号原告郑志锦。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杰。

原告郑志锦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志锦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郑志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郑志锦负担。

审判员  周建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