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47号申请人周年珠。委托代理人戴磊。被申请人缪德明。
申请人周年珠与被申请人缪德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缪德明所有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4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缪德明所有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4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秀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志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