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61-3号申请执行人孙维举。被执行人刘光荣。被执行人朱荣英。本院依据2014年9月23日制作的(2014)包一初字第031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孙维举(共有人黄金芝)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口水丽坊1幢2908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光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大强路20号民康葛大店花园12幢203室房产(合包号),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孙维举(共有人黄金芝)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口水丽坊1幢2908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光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大强路20号民康葛大店花园12幢203室房产(合包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延凤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余振海二0一五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