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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3140号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陈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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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3140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公司理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委托代理人张铖,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职工。被告陈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经营中心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