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973号

菜秀芬、李亚杰、李雅楠、李涵宇、李悦田、何玉英等6人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菜秀芬、李亚杰、李雅楠、李涵宇、李悦田、何玉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菜秀芬、李亚杰、李雅楠、李涵宇、李悦田、何玉英。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菜秀芬、李亚杰、李雅楠、李涵宇、李悦田、何玉英等6人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