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194号原告李某杰,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法定代理人李某君,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告张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原告李某杰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杰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谭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