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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194号

原告李某杰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194号原告李某杰,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法定代理人李某君,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告张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原告李某杰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杰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谭戊兰 来自